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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年滿二十歲以上房屋土地所有權人皆可辦理。

 

申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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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全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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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所得清冊(國稅局)
6.全戶戶籍謄本(需有個人記事欄)
7.自然人憑證(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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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間500萬店面的創業故事,讓你看懂如何運用財務槓桿

故事開始

假設有一間冰淇淋店面,
包含店租、裝潢、運作的資金等等,營運成本需要 500萬。
扣掉成本與人事支出,預估每年可以淨賺 80萬元。

窮爸爸和富爸爸兩人,一直都想要創業開一間這樣的店。

 

槓桿第一課:不懂得運用槓桿,就得比別人花 10年時間

窮爸爸是一位高收入的公務員,
他討厭債務,但擁有一間店面又是他一直以來的夢想。
於是他辛勤工作,每年存下50萬元,
10年之後他終於用500萬元開始了一間店面經營。

富爸爸沒有固定的工作,
他喜歡債務,也喜歡能投資回本的生意。
他決定拿自己家裡的房子和車子做抵押,借了500萬元,
一個月後立刻就開了一間店面 (不過老婆為此很生氣)

兩人最後都達成目標,但窮爸爸卻多花了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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槓桿的第二課:運用槓桿的關鍵在於「現金流」

窮爸爸說:跟銀行借錢要付利息,失敗還會因此負債,我承擔不起。

富爸爸說:只要現金流入大於流出、報酬率合理,就該去借貸。

富爸爸評估,冰淇淋店每年能帶來80萬的現金流,
而貸款的利息是 30萬元 (利息蠻高的)
扣掉之後每年還是有50萬的淨利,剩下的錢也足夠還本金。

10年後,富爸爸已經還清了貸款,
而這時,窮爸爸才剛存到開店的資金。

「等等,難道富爸爸這樣做沒有風險嗎?」

萬一淨利低於30萬,等於連利息都付不起,
那這個財務槓桿就無法順利運作下去!

操作財務槓桿,永遠都要先考慮是否有充足的現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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槓桿第三課:如何控制風險?永遠要先想到最糟的情況

窮爸爸每天在思考:到時候可以賺多少呢?

這是他這10年來日思夜想的事情。
但上班很忙,他也沒做過生意,
只有到了快要開店時,
他匆匆忙忙地布置起心中理想店面的模樣,然後就開始營業放手一搏。

富爸爸每天也在思考:最糟的情況是什麼?如何避免?

在開店之前,他做了許多的市場調查,
觀察附近店面的經營與客流量、和供應商交朋友、了解競爭對手狀況、選擇開店地點,
在開店之前也大舉對附近的住戶做了行銷工作。

開店之後,他每天調整菜單、進行人員的培訓,
請部落客在網路上幫他宣傳、並嚴格的監控資金的流入與流出。

富爸爸這樣想:「我已盡一切努力,也評估過最壞的情況,如果 1 年內淨利沒有超過 50 萬,我就會收掉店面,預估到時候會損失 300 萬裝潢費、行銷成本與一些租金支出。」

「失敗同樣都會損失 300 萬,與其等 10 年後我存到 500 萬才失敗,不如現在就失敗。」富爸爸笑著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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槓桿第四課:有錢人會更有錢?因為槓桿可以再「複製」

如果要開分店,需要花多久?

窮爸爸認為,賺到第一間店的資本500萬需要10年,
接下來靠店面每年收入80萬,需要再花7年才能再存500萬、開第二間店。

富爸爸則是認為,只要第一間店確定穩定營運獲利,
馬上就能再次靠著財務槓桿,開第二間店!

富爸爸房子已經拿去抵押了,
這次拿來抵押借錢的,靠的是第一間店財務報表,
充足的營運現金流以及優良的還款紀錄,
讓銀行經理願意再次貸款給他,甚至想要入股投資。

2年後,富爸爸在城裡開了第2間冰淇淋店,
5年後,富爸爸已經開了 20間冰淇淋店,
每間店的年淨利是50萬元,因此富爸爸每年創造了1000萬的獲利,
每一間都是靠著財務槓桿完成。

而窮爸爸呢?
這時候,還在為他的第一間店存錢奮鬥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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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立委尤美女。 聯合報系資料照/記者余靖瑩攝影 分享 facebook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近日審查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律師公會全聯會與基隆、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宜蘭等15個地方律師公會嚴重反對尤美女立委版本草案,今批評其侵害審判獨立原則、限制在野法曹監督功能,法官評鑑委員會組成不應獨厚特定團體及讓少數委員主導評鑑過程。新聞稿指出,尤美女提出法官法修正草案(下稱尤版草案),將事實及法律間涵攝錯誤作為評鑑事由,顯已侵害審判獨立原則;又此草案關於法官評鑑委員會之組成規定,獨厚特定團體,並讓少數委員主導評鑑過程,勢將戕害評鑑決議公正性,及影響審判獨立。.inline-ad { position: relative; overflow: hidden; box-sizing: border-bo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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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ia screen and (max-width: 320px){ .inline-ad{margin: 0 -10px;} } 另,法官評鑑委員律師代表,係由全國律師票選產生,應對全國律師負責,自與其是否擔任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特定職務無關,但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提出法官法修正草案(下稱院版草案)、尤版草案,卻禁止律師公會相關人員擔任法官評鑑委員,顯然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比例原則,足見相關法官法修正草案,實有諸多疑義,此涉法官獨立審判是否得以維持、在野法曹可否發揮監督功能等情,著實攸關重大。聯合聲明如下:一、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本以事實及法律間之涵攝為其審判核心,自不受任何干涉,不應作為評鑑事由:所謂法院的審判,是以特定法令為基礎涵攝已證明的案關事實而定其法律的效果,必須通過詮釋循環而找到最接近事實的個案規範,再據以作成從抽象法令推論到對個案事實的法律判斷,以相當綿密的三段推論來呈現(請參大法官釋字第694號解釋之蘇永欽大法官協同意見書),顯見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本以事實及法律間涵攝為其審判核心,不受任何干涉。但尤版草案第30條第3項規定:「僅指摘法官適用法律之見解有違誤者,不得付個案評鑑。但事實及法律間之涵攝錯誤,不在此限。」而允許對法官就事實及法律間之涵攝予以個案評鑑,無異侵害審判核心,顯然違反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審判獨立原則,自不應修正。二、法官評鑑委員會組成不應獨厚特定團體,及讓少數委員主導評鑑過程,否則勢將戕害評鑑決議公正性及客觀性,並影響審判獨立:尤版草案第33條第1、3、4項規定:「法官評鑑委員會由法官一人、檢察官一人、律師二人、法律學者一人,及長期參與司法改革、人權、公益或弱勢議題之非法律學者及社會團體代表六人組成。」、「法官評鑑委員會設專任委員五人,由非法律學者及社會團體代表三人、律師一人及法律學者一人出任。」、「法官評鑑委員會設召集委員一人,由全體委員自五名專任委員中推舉之。」、「專任委員職等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召集委員為特任官,均由司法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上開草案將法官評鑑委員會人數,法官代表由三人降至一人、律師代表由三人降至二人,並將學者等代表由四人增至七人,顯然造成各方人數失衡,尤其所謂「長期參與司法改革、人權、公益或弱勢議題之非法律學者及社會團體代表六人」,將使特定團體(例如:特定司改團體)不僅可以請求進行評鑑,並可擔任多數評鑑委員,顯會戕害評鑑委員會組成公正性及客觀性,因此尤版草案所為人數調整,顯不合理,且讓律師由三人降至二人,更漠視律師身為在野法曹地位及專業判斷,實不妥適。此外,院版草案第33條第1項規定:「法官評鑑委員會由法官三人、檢察官一人、律師三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組成」,而將評鑑委員由十一人增至十三人,但律師、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均為外部監督,若要加強外部監督人數,應該是要分別增加人數,然院版草案卻將增加二人全部歸由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顯失均衡,並讓身為在野法曹律師無法充分發聲,自應將增加其中一人歸由律師,方屬合理。就目前法官評鑑委員會運作,是就個案而為評鑑,並未設專任委員,以免因為權力過度集中,進而影響評鑑公正性及客觀性,但上開尤版草案卻設專任委員,職等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並設召集委員一人,而為特任官,任令少數專任委員因此主導評鑑進行及作成,而致評鑑過程更加封閉,顯然不符評鑑公正性、多元性及客觀性要求,更難取信於民,自不應進行相關修改。三、法官評鑑委員律師代表,是由全國律師票選產生,應對全國律師負責,自與其是否擔任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特定職務無關,不應禁止其等擔任:院版草案第34條第2項、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評鑑委員:…三、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現任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尤版草案第34條第3項、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第一項委員:…三、全國性律師組織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現任理事長、秘書長及三年內卸任之理事長、秘書長。」而均限制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特定職務代表律師擔任評鑑委員。但依現行法官法第3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法官評鑑委員之律師代表,由各地律師公會各別推舉一至三人,由本會辦理全國性律師票選,而依院版草案、尤版草案,亦均維持上開規定,僅係文字有所調整,顯見律師代表係由全國律師票選產生,其既接受全國律師之付託,自應對全國律師負責,則其行使職權,既應以全國律師之民意為依歸,自與其是否擔任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特定職務無關。甚且,其等因為擔任相關職務,參與會務較為瞭解相關行政作業程序,所累積的見聞經驗應當更有助於判斷之客觀性及正確性,而上開草案禁止其等擔任法官評鑑委員,顯係出於與評鑑公正性無關之考量,自有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並形成人力資源之浪費,無端排除更具素養之適合律師。再者,依現行法官法第35條第1項規定,得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計有四個途徑,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僅係其中一個途徑,堪認上開草案率予禁止相關人員擔任法官評鑑委員,顯不合理;且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對於是否請求進行評鑑,係採須經理監事聯席會決議,並非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個人所能決定,而秘書長及副秘書長未必就是理監事,更遑論其可參與決定,顯見相關限制著實過於嚴苛無理,更與實況不符。況在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請求進行評鑑後,相關律師代表乃基於全國律師之付託,故其行使職權,顯與所屬公會無涉,縱使遇到所屬公會之請求案件,並無職權衝突之情,退而言之,亦可個案迴避處理,足見上開草案遽予禁止其等擔任法官評鑑委員,顯然欠缺關聯性及必要性,實亦違反比例原則,因此院版草案及尤版草案所為上開增訂,顯不合理,自應刪除。由於審判獨立原則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救濟程序,乃是國家運作基石,所以屬於憲法位階,若是受到侵害,法秩序勢將崩壞,國本將有動搖之虞,祈請行政及立法機關切宜深思!四、建請司法院及法務部盡速妥為處理不適任司法官:此外,尤版草案關於審判獨立部分,本會雖認有上開不當,然審判獨立之目的在於建構公正公平司法,進而使人民權益獲得確實保障,若司法院及法務部無法有效處理少數不適任司法官,不僅使多數認真負責之司法官因此蒙羞,遭致人民誤解,且加深人民對司法之不信任,故建請司法院及法務部能儘速妥為處理,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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